1.不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在星級酒店、餐廳、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購買高檔商品、大件日用品、汽車或租賃辦公樓;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出國旅遊,不度假,不為家人花大錢;
5.不要離開這個國家;
6.沒有對外投資(包括開公司,買股票和債券等。).只有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費可以保留,其他屬於被執行財產範疇。
7.限制人員子女不得就讀高消費民辦高校。
如何解除限制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以下簡稱?限高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是致命的,也是人民法院限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高消費的直接依據,其中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雖然《限高規定》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有例外,如個人自用的個人財產消費和生活或者業務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經批準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