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壹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
2、這壹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麽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擴展資料:
對所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準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壹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
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於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 346條均規定為質權擔保範圍。
中國臺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臺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於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於擔保範圍。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
壹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
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壹致時,應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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