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應納稅所得額為每次轉讓限售股所得扣除股份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的購買價格和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限售股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證明,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
1.對於證券經營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工作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限售股在股改復牌日的收盤價或者新增限售股上市首日的收盤價計算轉讓收益,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益的15%確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稅費, 並以轉讓所得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實際成本計算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的代扣代繳稅額不壹致的,納稅人應當自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算,並憑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及相關完整真實的憑證辦理清算事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其代扣代繳的稅款從稅收保證金賬戶中全額繳入國庫。
2.對證券經營機構完成技術和制度準備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經營機構預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原始成本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及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按照20%的稅率計算並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同時持有該股份的限售股份和流通股份的,其股份轉讓所得應遵循限售股份優先原則,即先將股份轉讓視為限售股份轉讓,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之前,某人持有某股票65438+萬股限售股,原收購成本為65438+萬元。股權分置改革後,股票於2006年2月28日恢復上市,收盤價為人民幣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可以上市流通。2010,1,有人將已解禁的限售股全部減持,共計轉讓收入1萬元,繳納印花稅、轉讓費、傭金等稅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