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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協議轉讓細則

本所於2065438+2006年6月發布的減持通知約定了最低受讓比例、底價轉讓及後續義務。《實施細則》在保留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本次對特定股東減持等事項作出了補充規定。

壹是繼續明確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轉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轉讓價格下限按大宗交易規定執行。

二是增加了通過協議轉讓特定股份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受讓後6個月內與轉讓方繼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6個月後不受此限制,但受讓方構成5%以上股東或減持特定股份的,仍應遵守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三是進壹步明確因協議轉讓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後續義務。要求其及受讓方在未來六個月內繼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的要求,並按照規定履行減持信息披露義務。

為強化相關股東的合規意識,交易所在辦理協議轉讓業務時,將要求雙方在轉讓完成後6個月內作出繼續遵守《細則》關於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要求的書面承諾。

例如,股東A原持有上市公司A總股份的65,438+05%,擬將65,438+02%的股份轉讓給b,轉讓完成後,A在A公司的股份將降至3%。對此,本次交易完成後,雖然股東A不再具有大股東地位,但根據上述規定,在未來6個月內,股東A和股東B應當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共同遵守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規定。而且交易完成後,股東B屬於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還應當遵守《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