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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壹定的價格,以公司擁有的資金從股東手中買回本公司的股份。各國公司立法對股份的回購都作了否定、限制的原則,即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不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這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

(1)股份回購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公司收回並持有其自己的股份,公司也就同時成為公司股東,公司壹身二任,顯然造成了公司與股東權利義務關系的混亂,又與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相悖。

(2)股份回購減少了公司的資本。公司股份是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如果允許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必定導致公司資本的減少,有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份回購影響了證券交易的安全。如果允許公司收購自己的股票,由於公司能夠及時掌握自己的財務信息,公司負責人就可以交替或同時使用收購、發行新股兩種手段來控制股票價格,影響證券交易的安全。

基於上述理由,各國或地區公司法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原則上限制股份回購。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公司確實需要回購其自身的股份,壹律禁止也確實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因此,各國公司法在原則禁止的基礎上,又對股份回購作了例外的允許。我國修改後的《公司法》也對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作了規定,根據該法第143條第1款,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此外,該條的第2、3款對上述情形的股份回購限定了嚴格程序,即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1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壹年內轉讓給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