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由稅務局收取,分紅稅根據持有時間收費比例不同,參與分紅後持有壹個月及以下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持有壹個月(含壹個月)到壹年(含壹年)的需要繳納10%的分紅稅,持有股票超過壹年不需要繳納分紅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征收的壹種稅。其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
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稅的繳納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自行貼花繳納。俗稱“三自納稅”,指納稅人在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時,按照憑證的種類和適用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粘貼印花稅票,並按規定加以註銷(或畫銷)的繳納方法。
按照有關規定,已經貼花的應稅憑證,凡修改後所載合同金額增加的,應補貼印花稅票;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我國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種。
(2)匯貼或匯繳。為簡化貼花手續,如果壹份憑證應納稅額較大(超過500元的)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後可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對按期匯總納稅的憑證,納稅人應在核準的匯繳期限內(壹般不超過1個月),自行匯總金額計算納稅。
(3)委托代征。凡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發放、鑒證、公證或仲裁的應稅憑證,可由稅務機關委托有關部門代征。
印花稅的處罰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月2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或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註銷或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4條的處罰規定。
(2)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63條的處罰規定。
(3)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1條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