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指數”要有懲戒性,這是筆者的第二個期求。很明顯,安全指數低的食品,顧客可能避而遠之,僅靠市場機制,難以對劣質食品生產者真正起到懲戒作用。我國目前雖有《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業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諸多法律,但這些法律對食品質量安全僅做了壹些概要性規定,處罰手段以罰款為主,明顯偏軟,沒能充分反映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要求。法律不盡完善,必然讓“食品安全指數”的作用打折扣。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使“食品安全信用指數”真正硬起來,就顯得格外必要。
“食品安全指數”要有通俗性,這是筆者的第三個期求。對大多數百姓來說,用指數來反映食品安全性,畢竟還是頭壹回。指數是什麽意思?多少指數的食品是可以安全購買?多少指數的食品是偽劣食品?諸如此類,很可能把老百姓弄得壹頭霧水,不知所雲。因此,能不能讓指數更明白壹些、通俗壹些,讓百姓壹看便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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