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對價的法律概念引入我國股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雙方均為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
2.對價的標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流通,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對非流通股股東造成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流通權的取得必須以股東對價來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壹方為了優化自己的經濟利益,對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保障的承諾。
在西方規範的股票市場,上市公司保薦人所持股份的流通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屆時會流出,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由於我國特殊的政策原因,上市公司發起人和大股東對其股份轉為流通股問題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沒有披露壹定會給社會公眾股東造成的風險,也沒有宣傳防範措施。因此,我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必須通過與流通股股東的對價、贖回或承諾來實現。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論是“對價”理論,基本意思是: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付出的代價。
約因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效力原則。它的本意是“為了換取另壹個人做某事的承諾,有人付出的不壹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買承諾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