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股票交易價格的確定原則;
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擇能使所有有效委托產生最大營業額的價格。
B.必須滿足所有高於確定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確定股票價格的賣出申報;
C.與決策價格相同的壹方(買方或賣方)必須達成交易。如果仍有多個價格滿足上述條件,可選擇中間價或最接近昨日收盤價的價格。集合競價連續競價結束後,立即進入連續競價,直至收市。連續競價階段的特點是每筆交易委托給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後,立即進行不同的判斷和處理,能成交的就成交;不能成交的,等待成交的機會;壹些交易者讓其他人等待。
連續投標
1.連續競價的申報方式為:無論買入還是賣出,根據現行規定,股票(含A、b股)和基金證券在壹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與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相比,波動幅度不得超過10%,ST股波動幅度不得超過5%。而新股上市當天則沒有這種限制。國債連續競價價格在前次成交價基礎上不超過10%。
2.連續競價時,確定交易價格的原則是:
(1)最高買入價與最低賣出價相同;
(二)當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市場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即時顯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準。當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市場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