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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註冊制概況

在證券發行註冊制下,證券主管部門不對證券發行附加實質性條件。任何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發行的與證券有關的所有信息和資料合理地準備成法律文件並予以公開。應當對公布材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公布內容不得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者誤導性信息。

證券主管部門不對證券發行和證券本身進行價值判斷,其對公開信息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的實質性條件。只要發行人按照規定充分披露相關信息,主管機關不得以其財務狀況未達到壹定標準為由拒絕發行人發行。

在壹段時間內,對申報無異議,登記生效等待期屆滿後,證券發行登記生效,發行人可以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壹種重要形式,也是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都在證券發行中采用註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發行註冊制的典型代表。“當壹家公司或屬於壹家公司的個人或實體出售其證券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者應獲得有關該公司的相關財務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的充分披露,以便他們能夠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壹家公司未經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監管機構的批準就上市。任何公司,無論大小,是否盈利,是否重要,都可以上市,只要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信息得到充分披露,當然,壹旦獲得這些信息,就會有人購買其股票。簡而言之,在美國,決定什麽樣的公司可以上市的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