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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激勵所得稅稅率表

個人股權激勵所得稅稅率表:

年度應稅所得稅率(%)

1,不超過3.6萬元的3%。

2.10%超過3.6萬元的部分為14.4萬元。

3 . 14.4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20%。

4 .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部分的25%。

5.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部分的30%。

6.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部分的35%。

7.超過96萬元部分的45%。

(註1:本表所稱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居民個人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取得的,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綜合所得。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按照本表按月折算,計算應納稅額。)

股權激勵的作用:

1.建立企業利益共同體壹般來說,企業所有者和員工之間的利益並不完全壹致;

2.績效激勵實施股權激勵後,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成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分享企業的利潤;

3.傳統的激勵方式,如年度獎金等,約束管理者的短視行為,主要關註短期財務數據,而短期財務數據不能反映長期投資的收益,因此采用這些激勵方式會影響對長期投資管理者收益的關註;

4.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在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於企業的穩定,有利於吸引優秀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股權激勵機制的實施可以使員工分享企業成長帶來的利益,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認同感,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個人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