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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大小股東的利益

第壹,應將質詢事項限於股東大會的目的事項,並規定董事、監事的相應說明義務;另壹方面,也要防止股東濫用質詢權,規定在何種情形下董事、監事可以拒絕說明。

第二,建立獨立董事的能力建設機制和選拔機制,明確獨立董事的問責機制,建立獨立董事的利益激勵機制。采納累積投票制。當董事會面臨股東集團之間的嚴重利益沖突時,倘若小股東集團在董事會沒有壹席之地,就會在公司的各項政策中沒有充分的發言權,該制度使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平衡大股東與小股東間的利益關系。

第三,折中資本制模式下,有條件地允許減資、股份回購、股份回贖異議股東評估請求權的運作,為投資退出開辟了附有條件的空間;所以,根據我國公司法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公司運作的狀況僅僅為保護股東尤其是小股東權益就應當在公司法修改中采納折中授權資本制。

第四,要構築保護公司資本充實的安全網以進行事後救濟,當公司股東利用各種手段掏空公司資本或公司董事為牟私利而致公司資產受損,股東或董事需承擔相應的責任,采用衡平次位原則恢復以借款形式進行的投資等。

最後,小股東除可在股票市場上轉讓股份外,當其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侵害時,應享有收買請求權,公司或控股股東應當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並賦予小股東通過訴訟手段最終實現該權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