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妳出資,我炒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托理財?

妳出資,我炒股,是民間借貸還是委托理財?

案例1

2008年2月,A與B簽訂換股協議,約定A為B投資65438+萬元換股,月息2%,利潤分成三份。如果B虧損,本金返還給A,協議期限為壹年。

2009年2月,雙方訂立借款協議,約定甲投資乙股票交易65438+萬元,月息2%加分紅(37%),借款期限1年。貸款期末,還本付息加分紅。如果炒股有虧損,月息按1%計算。

幾個月後,甲訴至法院,要求乙償還借款9萬元,並按2%的利率支付2008年2月以來的欠款利息。

法院審理該案的首要任務是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甲支付乙各65438+萬元,是借款還是委托理財資金。筆者分析如下:

1.是委托理財資金嗎?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出臺了關於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但目前還沒有找到正式版本,這裏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分析。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支付處理委托事務必要費用的,委托人應當償還費用及利息。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第410條規定,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委托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1,受托人負責處理委托事務;2.委托人預付委托費,承擔受托人支付的費用和利息;3.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4.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報酬;5.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委托關系。甲、乙簽訂的兩份協議,看似壹方委托另壹方投資炒股,但不具備委托關系的主要法律特征。第壹,A沒有事先向B支付委托費,也沒有約定向B支付報酬,即使B在股票交易中可能獲得收益,但這既不是確定的,也不是委托報酬。第二,B不壹定要按照A的指示去買股票。第三,A的投資期限為壹年,雙方不能隨意解除合同。據此,雙方均無委托理財的權利和義務,相關資金當然不應認定為委托理財資金。

2.是貸款嗎?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是:1,壹方支付借款,有借貸的方式和期限;2.對方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壹般情況下)。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符合借貸關系的特征。主要是雙方約定了貸款金額、利率、還貸期限。雖然也約定了A可以參與股市利潤的分配,但我認為這可以看作是A借錢給b後對A的額外回報,換句話說,雙方把炒股的利潤作為加息的條件。根據上述,雙方應該是借貸關系,A的出資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