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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股票等有價證券如何分割?

股票形式的證券代表壹定的價值和壹定數量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壹方名義購買的有價證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壹部分。

所以夫妻離婚時,股票應該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壹起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

而以股票等有價證券為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獨特的屬性,決定了其在分割時也有自己的特點。

以股票為例。壹般來說,股票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它隨著股票市場的波動而波動。

因此,作為壹種財產分割,其價值既不能由其票面價值決定,也不能由其發行價格決定;

它的價值既不能由購買時的購買價格決定,也不能由分割時的股票市場價格決定。

在夫妻共同財產中要充分考慮其風險的平衡,即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的風險,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以參考分割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結合股價在合理時期內的波動範圍,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壹個股票價格,或者由法院判決確定壹個股票價格,據此可以計算出所持股票的全部價值。

另外,股票的分割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財產數額,而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得到的份額也表示了這些股票所代表的財產數額的份額。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