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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券交易所出具的允許重組問詢函和不允許重組問詢函是什麽意思?有什麽區別壹定要采納

上市公司未按要求編制重組預案或者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本所可以發函要求公司做出說明;公司應充分披露交易所的相關問詢函。

允許的資產重組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的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壹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65,438+000%以上的,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

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資產所對應的經營主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擴展數據:

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報價,並按照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報價清單並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

(二)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對股票和公司債券暫停、恢復或者終止上市作出處理。

(三)因突發事件影響證券正常交易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了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證券交易所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牌時,必須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四)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並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異常交易。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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