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上市前的註意事項及對策研究。
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6年5月17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0632號),明確企業重組的核心精神是主張整體重組,即企業在上市前三年應當具有相同的資產、相同的實際控制人、相同的業務、相同的管理層,並根據即將發布的《上市公司重組改制指導意見》,規定“持續經營企業變更形成擬上市,因此,企業往往以變更、合並等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政策和規範的調整,避免出現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論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產重組
在即將出臺的《上市公司重組改制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得剝離任何資產和業務。但對已設立為股份公司的企業,考慮到企業改制上市後的實際需要,允許進行重大資產(含股權)置換、收購(含合並)或出售、增減資本。但這些行為導致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或1/3以上管理層發生變更的,公司在申請上市前,自變更之日起至少獨立經營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