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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 可以提前申請解禁嗎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不能提前申請解禁的。

壹、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義: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作用:

1、提高公眾的股票投資意識。就全國而言,人們的金融意識、投資意識還不高,對股票這種既不還本、收益又無壹定,風險較大的證券認識不足,有的甚至將股票與債券混為壹談。實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做法,投資者對投資效果看得見,摸得到,有利於擴大股票和股票市場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培養公眾的投資意識,為股票市場的發展奠定有益的基礎。

2、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現在,企業自有資本金過少,技術改造難以實現,設備老化、工藝落後的現象遲遲不能改變,大大限制了企業自我發展。發行股票則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資金,既能充實企業自有資本金,又能節省財政資金。在目前大規模公開發行股票尚有壹定難度情況下,有計劃發展非公開發行股票無疑是壹個有利的選擇。

3、增加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內部職工參股幾乎適合於各種公司,而職工參股後,其所獲紅利與公司效益掛鉤,風險***擔,利益同享,並能通過股東代表參與公司管理,可以使職工更加關心公司的生產和發展,與公司同呼吸***命運,提高勞動生產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壹種經濟手段,有助於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

4、有利於社會穩定。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如果不是這樣,而是壹下子在社會上推出大量的公開上市股票,那麽,股民們在心理準備不足、認識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現反常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2)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壹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非公開發行股票解禁的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人和承銷商、為本次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專業人員及其所在機構,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勤勉盡責,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泄露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者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所以這壹條直接回答了妳最後壹個問題。是的,參與非公開發行的企業高管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條 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 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等限售期過了之後,上市公司提前通過市場公告宣布非公開發行股解禁日,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