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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暫停審查與終止審查的區別

壹、判決結果

暫停審查還可以恢復審查,終止審查將無法最終關閉審查。

中止審查後,如果中止審查的情形已經消除,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已經澄清或者采取整改措施的,將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可以在保薦機構完成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審查後,申請恢復審查。

發行人申請文件記載的財務信息已過期且3個月內未更新的,直接終止審核。

二、法律依據

終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1.申請人自願要求撤回申請的;

2.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舉報,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5.申請人未能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答復的。

中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1.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案件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有較大影響的;

2.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和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3.為申請人制作、出具相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案件尚未結案,且所涉及的行為與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類似或者對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

4.為申請人制作、出具相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案件尚未結案,所涉及的行為屬於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具體含義,要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的;

6.申請人出於正當理由自願要求中止考試。

恢復審查的基礎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壹)、(二)、(五)項規定的情形,暫停適用《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情形消失後,中國證監會將恢復審查並通知申請人。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本機構或者相關人員就被中止的申請事項制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按照要求提交審查報告,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的法定條件和標準,且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並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自願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中止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中止審查通知書。申請人申請恢復考試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恢復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恢復審查通知書。

第三,具體行為

終止審查的三種嚴重情形:

1.被他人舉報,涉及權益變動、關聯交易、稅務、行政處罰、專利等。,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未能解決或解釋所報告的問題;

2.擬IPO企業業績大面積下滑,本身不符合發行條件;

3.發現了財務欺詐的存在。

中止審查的情況:

1,申請文件不全等。,導致審計程序無法繼續;

2.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進行;

3.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疑問,需要進壹步核實的;

4.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核或其他原因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