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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見義勇為?常見的社保見義勇為行為有哪些?

1.做好事的主體是沒有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主體。

2.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不能視為見義勇為行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是在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毫不猶豫地與危害行為或自然災害作鬥爭的行為。

見義勇為行為的構成要件:

1,以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的;

2.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實施了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民法通則:關於見義勇為的相關規定。

《民法通則》第183、184條將見義勇為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範圍,確立民法見義勇為制度,賦予見義勇為行為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1.因見義勇為造成的損害,由加害人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加害人,則由受益者獲得補償,這與緊急避險相關規定中的法理是壹致的。這是針對目前我國因見義勇為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壹項請求權。

2.條款特別強調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這是對以往相關法律法規的突破。“可以”不是強制義務,而是任性的規定和道德鼓勵。很多見義勇為人員受到人身傷害,很難用金錢完全補償。受益者將酌情補償,體現了法律提倡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道德取向。

3、“可以”也可以理解為,不管見義勇為者的損害責任是否已經由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賠償見義勇為者,就不能反悔,要回去。

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相關報道:需要有人站出來推動勇氣。

2017 65438+10月8日淩晨10後,壹老人倒地受傷,後腦勺有壹大灘血。重慶市萬州區太龍鎮衛生院女醫生譚永超正巧遇到了她。她忘了自己懷孕了。她只記得她是壹名醫生。她不怕冷,跪下來救她,直到救護車趕到。據了解,老人因癲癇發作倒地,現已脫離生命危險。不得不說,這位農村女醫生和準媽媽的善良,溫暖了身邊的每壹個人,也感動了很多人。(北京晨報65438+10月10)

近年來,不時有老人摔倒或生病後得到他人幫助,最後反咬壹口,將救人者誣陷為肇事者。這些負面事件的發生,讓壹些人把幫助別人當成了畏途,在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不再敢伸出援手。導致有時候老人摔倒或者生病長期躺在路上無人救助,讓很多人擔心社會道德水平會下降。

應該承認,有些人因為害怕被誣陷而不敢幫助別人,這並不是不可理解的。畢竟沒有人願意自己做好事,結果不但不討好,反而害人害己。但需要看到的是,接受援助後非但沒有感激,反而只是少數人的輕蔑行為。大多數人在接受救助後都會對救助人表示感謝,有些人甚至會對生命心存感激。

對於有些人來說,他們本來就缺乏見義勇為的道德。少數人得到幫助後誣陷救人者的事件,不過是讓他們找個借口安慰自己,搪塞別人不幫助別人。

其實勇敢永遠不能只停留在文字上。只有當每個人都在需要幫助的時候幫助別人,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幫助別人,見義勇為的道德才能得到真正的弘揚。

當有人面臨困難或危險需要幫助,周圍人處於觀望狀態而不動手時,如果有人挺身而出,勇敢地實施助人為樂的行為,將有利於通過發揮積極的示範作用,鼓勵和帶動更多的人開展行善行為,使行善的道德風尚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揚光大。

正因為如此,重慶萬州區女醫生譚永超仍在積極救助倒地受傷的老人,值得人們稱贊。希望更多的人能像譚永超壹樣,在別人遇到困難或危險的時候,放棄顧慮,挺身而出,勇敢實施見義勇為的行為。

同時,其他市民也不要只是看著、贊美譚永超這樣的見義勇為者。而是要向他們學習,把對見義勇為者的褒獎轉化為自己的實際行動,弘揚見義勇為者的道德風尚。

百度百科-見義勇為。

人民網-需要有人挺身而出,將見義勇為的事跡發揚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