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銷股票代銷的兩種方式:指發行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由後者代發行公司發行股票的方式。股票承銷:指發行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在證券經營機構不能完成股票發售的情況下,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的方式。股票承銷分為全額承銷和差額承銷兩種方式。兩者都是發行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達成協議,後者代前者發行股票的方式,但兩者有壹些顯著的區別:
(1)寄售是指企業的銷售,銷售的量是多少,企業會自行處理無止境的銷售。
(2)包銷是指承銷商從企業手中拿走全部發行標的,壹次性賣出,剩下的承銷商要自己掏錢。然後自己處理。
(3)代銷對股票發行企業有無止境銷售的風險;承銷風險無休止的銷售給股票中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擔任主承銷商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6月1996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在股票承銷業務過程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具備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凈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證券兼營機構證券營運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證券營運資金凈額不低於2000萬元。(註:新頒布的《證券法》規定,可以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至少有6名取得證券承銷資格的專業人員或合格的主承銷業務人員,並應具備壹定的會計和法律知識。
3.參與承銷三只以上股票或者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最近六個月沒有擔任首次公開發行主承銷商的記錄,且在規定的承銷期內賣出的股票數量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