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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單位的勘查模式--以山東省地礦局為例。

這裏所說的礦業權經營管理,主要是指地勘單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或以自有資金購買礦業權用於商業目的,以及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或轉讓礦業權的行為。這裏所說的礦業權主要是以探礦權為基礎的,這也是地勘單位的行業特點。

地勘單位對礦業權的經營管理涵蓋了投資、生產、創新三種行為,而這三種行為都是企業在做,所以應該是企業行為。而地勘單位至今沒有商業化,只有具有法人行為的機構。山東省地質礦產局是這壹機構的代表。

本文以山東地質礦區礦業權經營管理為例,進行了探討。

山東省地礦局擁有533個采礦權(截至2006年),其中探礦權520個,采礦權13個。探礦權中,30個在省外。他們估計潛在價值超過6543.8+000億元。自2002年以來,他們已經轉讓了114個采礦權,其中包括108個探礦權和6個采礦權。轉讓總價為44602萬元,單個探礦權最高價為18000萬元,已帶來後續勘查勞務收入4502萬元。6個采礦權由探礦權轉為采礦權,以自主投資、合資、折股等方式開發,形成年采礦產值6543.8+0.2億元。

通過礦業權運作,促進了山東地礦局地勘行業的快速發展,經濟實力大大增強,不僅為地勘單位的發展積累了資金,也增加了地勘單位在市場競爭中的核心競爭力。同時,也為提高廣大勞動者的經濟收入創造了條件。2007年,我們調研的第四、第六地勘院職工平均年收入分別達到6萬元、3.7萬元,在當地屬於中上遊。三年來,該局營業收入平均增長40%以上,職工收入平均增長20%以上。

壹、采礦權的來源

礦業權經營管理是將礦業權作為地勘單位的主要產品進行經營管理,所以從壹開始,他們首先掌握的就是礦業權的取得,也就是礦業權的來源。

礦業權作為壹種物權,具有不動產的性質,所以它的第壹要件是登記,只有登記的礦業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按照這個要求,山東省地礦局的采礦權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自己登記,二是別人登記,自己購買。

(壹)采礦權登記

這是山東省地礦局采礦權(主要是探礦權)的主要來源。在這方面,他們充分利用了自己的兩大優勢,大顯身手。第壹,他們有地質資料的優勢;二是找礦技能優勢。兩者結合才是核心競爭力。

通過幾十年的工作,他們已經完成了數千個地質勘探項目。這些項目雖然有成功的,也有失敗的,但是積累了大量的原始地質資料和處理過的地質資料。這些物資是國家花了大價錢得到的財富,潛在價值巨大。如果把這些資料再拿出來,用新的理論和新的認識去研究,那將是非常有意義的。為此,他們組織精幹技術人員,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對全省歷次地質資料進行二次開發。以各地勘單位(原地質隊)為單位,民主推薦成立內部專家組,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共同參加。將數以千計的目錄印刷成冊,分發給每個成員。每個成員看完之後,必須填寫壹張卡片,提出個人意見,然後集體決定。這種“普查”就像當年野外地質勘探壹樣認真。通過對地質資料的二次開發,他們達到了兩個目的:

第壹,壹些新發現過去沒有引起註意。今天,通過重新認識,確認了壹批新的找礦線索。通過對這些線索的綜合整理和研究,提出新的找礦區塊,然後將探礦權申請到國家。

其次,根據對資料二次開發獲得的地質信息的新認識,深入研究該省區域成礦規律和找礦方向。在此基礎上,結合礦業權市場的需要,編制了山東省地礦局地質找礦遠景規劃。

(二)購買采礦權

山東省地礦局較早認識到礦業權在地勘行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早在礦業權市場尚未發育、整個礦業還很困難的時候,他們就在礦業權上動了腦筋。他們認為依托地勘單位的技術優勢,買別人的探礦權比自己投資采礦權風險小。第四勘探院在購買采礦權時,堅持四個條件:(1)礦種必須是市場需要的;②成礦地質條件必須有利;(3)必須到現場觀察,並做好驗證工作;④市場形成價格。2002年,他們與某勘察院共同投資368萬元,買下了該省第壹個探礦權。經過幾年的經營,他們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自此,山東省地礦局所屬單位成為全省礦業權“招、拍、掛”活動中的重要舉牌單位。某勘查院通過自己登記購買獲得了十幾個礦業權,很好地改變了礦業權的持有結構,形成了既有新探礦權又有升值探礦權;不僅有億噸級煤炭產地,還有金礦化遠景靶區;既有多金屬采礦權,也有黑色金屬采礦權;既有探礦權,也有采礦權。礦業權經營管理呈現出欣欣向榮的局面。

(3)采礦權的增值

無論是申請礦業權登記,還是購買礦業權,都要鼓勵其升值,這是礦業權管理的核心。地勘單位的核心競爭力在於自身礦業權的不斷升值。為此,各地勘查單位加大投入,加強綜合研究,從資金和技術兩方面提高礦業權的價值含量。

(四)保護采礦權

礦業權作為壹種財產權,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並沒有完全適應人們的觀念。這種不適應性可能會導致兩個問題。壹是自己的采礦權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別是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權力部門的侵害;二是利用他人薄弱的產權意識,為自己獲取有價值的礦業權信息。山東地礦局強調礦業權保護,就是從這兩方面考慮的。

加強礦業權的法律保障,具體做法是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礦業權相關法律法規,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對已形成的礦業權進行清理,進行分類,納入地勘院統壹管理。根據每個采礦權的工作階段和重要性,作出不同的安排。礦業權變更必須經院務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處置礦業權。

壹些人利用為政府和用戶提供服務的機會收集礦產勘查信息,特別是充分利用政府對地礦系統的扶持政策,試圖支付壹定費用獲取礦業權信息,以此尋找進壹步獲取礦業權的機會,即利用他人尚未關註礦業權作為產權的機會謀取自身利益。

二、采礦權的使用

礦業權的使用是將礦業權轉讓或定價給個人使用,使其從實物礦業權轉化為價值礦業權或生產要素。大致有三種使用方法:

(壹)壹次性出讓、收回采礦權的價款

恢復方法可以壹次到位,也可以分階段進行。壹次性收回比較簡單,但如果規模大,上億元,壹次性變現就不好辦了。所以大多數情況下不實行這種方法,而是采取分期回收的方法,水永遠流下去。第四勘探院有個東照鐵礦,用每年生產的鐵礦石,每噸收取采礦權價款28元。這樣有以下好處:①雙方都願意接受,轉讓方每年都可以有收益,受讓方可以減少壹次性付款的壓力;(2)采礦權探明可采儲量無需單獨評估計算。雙方承擔風險,多開多收,少開少收,但合同中要求鐵礦石年產量;(3)轉讓方還應向當地擔保公司投保。壹旦受讓方在取得采礦權後不履行合同,保險公司將支付采礦權價款。擔保費是價格的2.2%。

(二)壹次性投資,即以礦業權價款作為投資,壹次性投入礦產開發。

這裏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壹次性投資另壹家礦業公司,價格變成股權,就和另壹家礦業公司壹起承擔風險,享受收益。二是成立礦業公司,自己創業。采礦權轉換為無形資產,在礦產品開發中逐步攤銷。這種方法主要用在市場前景好、收益好的礦業權上,防止肥水外流。

(3)合作勘探開發

也就是說,采礦權價款分為兩部分,壹部分視為投資和長期收益;壹部分作為營業收入,解決現實的資金困難。這其實是壹種合作。具體的合作方式有很多種,有的是合作開發,有的是合作勘探,有的是對方投資我們的礦業權,有的是我們投資勘探開發對方的礦業權。無論形成什麽樣的合作,都需要充分展示技術和經濟,而這是他們的優勢。充分利用這個優勢,我們就能在合作中掌握主動權。

在礦業權運作中,既要講究誠信,也要講究技巧。講究誠信是指:①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地質資料,不能欺騙客戶,每項地質成果必須附有儲委的確認函。(2)對於已出讓的礦業權,要做好售後服務。如果客戶在使用中有什麽疑難問題,我們要及時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幫助他們解決。(3)對於礦業權受讓方,壹定要做好資信調查,因為誠信是雙方的。如果受讓方信譽不好,很難用誠信單方面解決經濟糾紛。

講究技巧,主要是做好宣傳和信息溝通。他們通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人員向相關業主傳遞信息,了解對方的意圖,掌握礦業權轉讓的主動權。他們還幫助采礦權的購買者,分析國內外礦產品的供求情況,預測未來的采礦權市場,推斷可能的經濟效益,幫助購買者樹立信心。他們也註重情感交流。凡是來談生意的都是熱情接待,能從雙方利益考慮得失。很容易實現雙贏,消除對方的戒心,建立信任。實現“老老實實做生意”的承諾。

三。采礦權收入

礦業權收益是指礦業權經營過程中獲得的凈利潤,即總* * *投入多少資本,對應的價格是多少,包括已收回的和潛在收回的。兩者的對比就是礦業權的收益。所以這裏有三個變量,壹是礦業權的價格,二是礦業權的成本,三是礦業權的收益。

(壹)礦業權價格

山東地礦局6年累計4.4億元采礦權,平均每年收回約7000萬元。而礦業權所蘊含的礦產資源潛在價值高達6543.8+000億元。它們的礦業權價格的形成主要是供需雙方協議的結果,需求和供給的相互作用反映了市場形成價格。據第四勘探院介紹,在計算礦業權價格時,除了正常的評估外,他們在交易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①市場上礦產品的現行價格是決定性因素。如果市場價格居高不下,最能加速礦業權的交易;(二)開采的自然條件主要指地理地質條件和開發難易程度;(3)人文環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包括現有政策、可能改變的政策、當地民眾的態度、對土地補償的要求;(4)礦業權形成過程的成本,即礦業權的真實成本;⑤采礦權使用後的預期經濟收入。綜合考慮這五項後,我們可以得出壹個大概的價格。根據他們的經驗,壹般的金屬礦山,采礦權的價格約占礦產品價格的10%至15%。

它有壹個特定的含義,即礦業權的價格是由需求和供給決定的。這裏所說的需求包括兩層意思:壹是需求者有購買礦業權的欲望;第二,需求方有支付購買礦業權的能力。只有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人,才能形成需求,也就是所謂的有效需求。山東省地礦局認為,這種需求目前在山東乃至全國都很強烈,因為礦業平均利潤遠高於社會。比如東照鐵礦年產值2.4億元,而稅後凈利潤3000萬元,占產值的12.5%,資本回報率高達33%。因此,它有很大的吸引力。這裏所說的供應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必須有轉讓采礦權的願望;第二,要有采礦權供應能力,也就是說要有可以出售的采礦權。兩者缺壹不可,就無法形成有效供給。目前從山東省的實際情況來看,真正有能力供給礦業權的力量只有三個,分別是地勘單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礦業權人(主要是個體戶)。地勘單位是礦業權的生產者,政府部門是過去形成的礦業權投資者代表,而其他礦業權人大多是幾年前進入的。他們分析,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部門和個人持有的采礦權會越來越少;而地勘單位因為掌握了地質資料和技術,優勢很大。

(二)采礦權的成本

這裏所說的礦業權成本,是指為獲得這些礦業權而支付的與礦業權價格相對應的所有成本。但在山東地礦局能了解到的,只是這些費用中的兩部分:壹部分是山東地礦局下屬單位每年為自己找礦支付的地質勘探費;二是下屬單位每年購買采礦權所支付的價款。但這兩部分在實際操作中並沒有完整的統計,即他們無法算出這6年來他們整體找礦支付了多少地勘費,也無法算出他們購買采礦權的總投入。事實上,即使有上述統計,也很難找出相應的采礦權價格。所以嚴格來說,在山東地礦局,采礦權成本根本就是壹筆不清的賬。這種情況在中國所有地勘單位中具有代表性。從這個角度看,這是地質工作和地勘單位改革中迫切需要加強的重要環節。

從核算角度看,山東省地質礦產局的勘查成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現有地質資料的經濟價值。它是過去地勘單位投資形成的,但今天仍有使用價值。地勘投資的價值在實踐中很難評估,但確實存在。

(2)地質技術人員在地質資料二次開發中創造的價值。這壹價值雖然已經部分體現在支付的工資和獎金上,但遠低於實際貢獻價值。

(3)風險損失。現在計算的勘探支出只限於成功找礦項目的地質勘探款;已批準但逐步取消的地質項目支出,不計入現有地質成果。而且也應該分配給這些地質成果。

綜上所述,采礦權的實際成本,即使能拿出統計數據,也是被嚴重低估的。

㈢來自采礦權的收入

從邏輯上講,礦業權價格減去礦業權成本就是礦業權收益。當然,山東地礦局的礦業權收益也是如此。但在實際工作中,他們並沒有認真深入地研究這個問題。壹般來說,影響礦業權收益的因素主要有三個,壹是成本,二是價格,三是礦產資源本身的自然稟賦。

關於費用。在礦業權價格固定的情況下,成本越少,收益越多。如果真的成本真的很低,那應該是運營的結果;如果成本不真實,很多應該計入成本而沒有計入,那麽壹部分收入就會虛增。這種情況山東地礦局有,其他地勘單位也有。他們把過去地質資料的經濟價值,地質技術人員創造的剩余價值,地質勘探的風險損失,都當成了礦業權的收益,但正是這個原因,直接導致地方政府極力控制礦業權。

關於價格。價格的高低是礦業權供求雙方相互作用的結果。目前,由於需求旺盛,供應有限,采礦權價格居高不下。在礦業權高價運作的情況下,礦業權成本並沒有相應增加,拓展了礦業權收益的空間。這樣從成本和價格兩方面來看,政府對礦業權的控制會加劇,開發可能會形成對礦業權的壟斷。壹旦形成壟斷,就可能產生壟斷價格。無論如何,礦業權的價格是由市場形成的,這是商業礦產勘查中的壹個突出亮點。

關於礦產資源稟賦。這種稟賦也是形成礦業權價格的重要因素。本來市場上形成礦業權價格的因素已經包含了礦產資源稟賦(即級差收益)的因素。但由於礦業權價格是投資形成的,礦產資源稟賦是自然形成的,因此構成了礦業權價格漲跌的獨立因素。從直接影響礦業權收益的各種因素來看,這種因素的主體是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這就涉及到如何保護礦工的權益。現行法律法規中對此問題沒有明確的表述。

山東省地礦局的礦業權收入由地方地勘單位直接控制,但地勘單位普遍業務規模小,礦業權少,每個礦業權的生產周期相對較長,導致產出極不均衡。這是他們目前在采礦管理中遇到的壹個大問題。目前的做法是將礦業權的收支與單位內部其他行業(如地質勘探服務收入、多種經營收入)混合計算經營成果。即便如此,在采礦權價格巨大的情況下,也很難調整。只有很多方法可以變通,比如:①要求對方分期付款,分期打入單位收入;(2)增加內部分配,增加成本,減少收入;(3)設置虛假債務,形成預收款和應付款。這些都不利於礦業權生產的良性循環。

第四,值得討論的幾個問題

(壹)關於礦業權價格的形成機制

根據山東省地礦局的實際情況,礦業權價格的形成已經完全市場化,其中評估只是供需雙方的參考因素,市場對礦業權價格的形成取決於供求關系。這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由此聯想到政府對自己的采礦權進行“招拍掛”的做法,應該充分肯定。這是因為:

它可以優化礦產資源的配置。在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中,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是整個市場體系的核心,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中心環節。所謂市場配置資源,就是通過市場價格來引導和調節資源的流動。因此,建立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是發展和完善礦業權市場的關鍵。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是市場價格形成的基本形式。在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下,不僅國有采礦權可以以最高價格出售,出價最高的買方也必須以最好的技術和管理來管理自己的采礦權,才能仍然獲利,這使得礦產資源得到了最優利用。

它促進了礦業權市場的公平競爭,為新興的礦業權市場註入了新的活力。過去,政府持有的大部分采礦權都要經過行政審批。這種方法簡單易行,但缺點很多,主要是不夠公開,不公平,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價值流失,特別是腐敗。實行招、拍、掛後,有利於解決這些問題。這不僅對國家有好處,對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也有好處。它可以促進市場經營者,在競爭中下大力氣,註重技術創新和加強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因為只有最好的才能贏。因此,這壹機制必然導致礦業權市場的進壹步活躍和發展。

它可以使礦產資源所有權的權益得到合理的體現和補償。政府對級差收益明顯的礦業權和流失的礦業權實行招拍掛,保護了礦產資源所有者和可查者的權益,但這些權益在過去已經流失。自從“招拍掛”以來,政府在這方面收獲很大,這是合理的。

(二)關於礦業權價格的調節作用

通過市場形成的礦業權價格能夠合理反映礦業權作為采礦生產要素在礦產品收入中的份額。長期以來,中國的礦業生產壹直是上遊保本或虧損,下遊盈利。在上遊產品中,勘探往往與資源壹起免費使用。現在的礦業權價格是通過市場形成的,充分反映了礦業權的供求關系,即礦產品生產主體是礦業權的需求方,礦產品價格的大幅上漲直接反映在礦業權的有效需求上,進而直接傳導到礦業權價格上。因此,隨著礦產品價格的上漲,采礦權也隨之上漲,擡高了采礦權的價格。這種擡高大大提高了礦業權價格在礦產品成本中的比重,進而從利益機制上促進了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例如,壹個價值654.38+00萬元的采礦權,其礦產儲量為654.38+00萬噸。如果綜合回收率為70%,則只能產出700萬噸礦石,每噸礦石的勘探成本為654.38+0.42元。如果綜合回收率提高到80%,可生產礦石800萬噸,每噸礦石勘探成本為1.25元。更重要的是,構成礦山開發成本的那些部分,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安全設施費用等,都會因為資源利用率的提高而在單位成本中降低,從而大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這種改善完全符合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利益和政府的要求。政府應該把它作為改善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機制。

(3)礦產勘查投資資本化

這裏所說的資本化是指商業性礦產勘查成果的需求方和供應方必須進行全成本核算。如果產生采礦權,所有投入,包括風險損失,都必須計入勘探成本;消耗采礦權的,必須將其視為資產,通過折舊進入礦產品成本。也就是說,誰從事商業性礦產勘查開發活動,誰就要執行這個會計制度,也叫按經濟規律辦事。從山東省地礦局的礦業權核算來看,並沒有完全做到,所以無法摸清礦業權的真實成本和勘探開發的真實收益。地方政府對商業性礦產勘探的投資尚未資本化。這些做法不僅造成同壹礦業權市場的不公平競爭,也難以形成礦產勘查投資的長效機制。對礦產勘探是致命的。前者會影響真正的全成本核算社會資金的進入;後者會影響礦產勘查投資的良性循環。試想壹下,找不到礦可以壹筆勾銷,找到礦可以大賺壹筆。如何才能形成有效的資金循環?目前,這種情況在壹些地勘單位誘發了“內部人控制”,即過度在職消費收到的大量采礦權,不正常發放獎金和工資,封鎖或虛報經濟信息。這對礦產勘查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因此,政府作為礦業權的宏觀管理者,必須重視這個問題。地勘工作的深化改革應以此為起點。

(D)關於礦產勘探企業的問題。

這個問題在山東地礦局系統內已經有所關註,應該說比“勘查投資資本化”要好。主要表現在局與地勘單位的經濟關系上。他們是以地勘單位(即原地質隊)為單位進行企業化改革,即地勘單位經濟利益相對獨立,不再涉及誰優誰劣。因此,充分調動了地勘單位的積極性。根據山東局規定,局對隊:①按在崗人均,每人每年補助6000元;②年設備補貼300萬元;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由局統壹發放。隊局協議:①節余的20%上繳局分紅;②按固定資產原值的3.5%繳納占用費。這些規定形成了壹個機制,每個地勘單位做得好不好都不壹樣。而礦業權的經營管理並沒有按照企業的要求進行,也就是沒有完全作為自己的獨立產業進行核算,在很多方面存在短期行為。當然,從礦業權生產的特點來看,以地勘單位為單位獨立經營有很多困難,需要的資金更多,周期更長,風險更大,產出不均衡。沒有壹定規模是很難承受的。但是我們不能阻止它成為壹個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必須下決心在原地勘單位中選擇有條件的,以技術人員和有能力的人員實行國家出資入股,共同從事礦業權的企業化生產。因為在國內找礦,只有地勘單位有得天獨厚的優勢:①新中國成立以來掌握了豐富的地質資料;(2)具有探礦的實踐經驗。這兩個政府不可替代,大學、科研機構、相關企業也不可替代。只有依靠他們,才能事半功倍,但必須改革他們的運行機制,即必須實行企業化,把資本和勘探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五)政府在礦業權管理中的地位

目前多級政府以支持商業性礦產勘查為名,直接投資開展以取得采礦權為目的的勘查。事實上,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是看到采礦權會帶來好的收益後才積極參與的。他們意識到,長期財政投入形成的地質成果,很多都是有原生采礦權的,稍加努力就能賣個大價錢,確實有利可圖。這不能說不對,但也造成了政府職能的錯位。政府既然是礦業權運作的行政管理者,就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壹旦其介入運營(投資項目找礦就是運營行為),就是政企分開,形成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局面,很難做到公平。更有甚者,政府出資探礦,不搞全成本核算,構成不正當競爭。更嚴重的是,政府勘探投資的運作完全依賴於承包給地勘單位。從項目申報到選型、設計、成果報告,都由地勘單位操作。在這個過程中,地勘單位只扮演農民工的角色,收益全部歸投資方。在這種情況下,地勘單位的地質資料和技術優勢無法毫無保留地發揮出來,給地質找礦的效率帶來問題,很難指望用這樣的機制取得找礦的重大突破;反之,找礦效果差,對地勘單位勞動收入的增加有影響。為了解決這壹問題,政府必須正確定位並退出礦業權的直接經營;如果政府有這個能力和意願出資,也應該設立勘查企業作為投資者,由企業進行商業性礦產勘查,與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