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就像債券和股票壹樣,其“優先權”主要體現在:壹是通常有固定股息(類似於債券),必須在普通股股息之前分配;第二,在破產清算中,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權利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在債權人之後。
當然,當優先股股東享有上述兩項“優先”權利時,其他股東的權利受到限制。壹般來說,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沒有表決權,只對與其利益密切相關的具體事項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小於普通股股東。
優先股通常有以下四個特點:固定收益、先分紅、先還清、權利不大。具體來說:
第壹,優先股收益相對固定。因為優先股的股息率是預先規定的,優先股的股息壹般不會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增減,壹般也不再參與公司普通股的股息。當然,公司的經營狀況復雜多變。如果公司當年沒有足夠的利潤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當年的固定收益就會喪失。
第二,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也就是說,公司的可分配利潤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其余分配給普通股股東。
第三,優先股的清算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債權人。也就是說,壹旦公司破產清算,剩余財產會先分配給債權人,再分配給優先股股東,最後分配給普通股股東。但與公司債權人不同的是,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不能分紅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
第四,優先股的權利範圍小。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壹般事項無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只有在股東大會對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具體事項進行表決時才有表決權,例如,修改與優先股相關的公司章程。同時,為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若公司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將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的股息,恢復優先股的投票權將被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