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a股的退市制度:
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布新的退市制度方案。連續三年凈資產為負,或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公司應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為負值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者經追溯重述後低於10萬元的,予以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654.38+00萬元的,其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應當予以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股票被終止上市。
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上述僅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標準的,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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