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受我國婚姻法調整。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夫妻壹方在夫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處置,需要征得配偶壹方的同意。夫妻雙方的具體財產是什麽?
壹、夫妻* * *財產的鑒定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這裏的“工資及獎金”應做廣義理解,壹般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壹部分。除了基本工資,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有壹定範圍的實物配送。這些* * *同構成了員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壹些現代企業或者外資企業中,也有壹定比例的高工資福利。
2.生產經營收入。
這裏的“生產經營所得”不僅包括農民生產勞動所得,還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公司和企業,許多人依靠自有資本或籌集資金成立公司和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所有者,擁有豐厚的經營收入。這些經營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
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既是財產權,也是人身權。它具有強烈的個人性質,不能與人分離。壹方婚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為另壹方專有,權利僅由權利人行使。我配偶無權在他的作品上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從知識產權中獲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出版作品的報酬、轉讓專利的轉讓費等,歸夫妻所有。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
關於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如果將壹方繼承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當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遺囑繼承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誌,遺囑人指定自己的財產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自己所擁有的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壹方因遺囑繼承而取得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相當於變更遺囑,違背了遺囑人的意誌,限制了其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繼承的財產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財產的範圍不斷擴大,夫妻財產的種類也不斷增加。目前,夫妻財產已經從單純的日用品發展到汽車、房產、股票、債券甚至整個公司、企業,未來還會出現壹些新的財產類型。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二、夫妻* * *同財產的特征
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夫妻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是已婚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都不能成為夫妻* * *擁有財產的主體。
2.夫妻* * *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 * *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不要求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如果壹方婚前取得稿費等財產,但未實際取得,婚後稿費由出版社支付。此時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承諾婚後支付壹筆費用,但直到解除婚姻關系才拿到這筆費用,那麽這筆費用也屬於夫妻財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無法證明屬於配偶壹方的財產被推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壹規定是這壹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任何沒有證據證明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夫妻財產分割原則上應該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分割遺產的,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為死者的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三、結婚幾年,婚前個人財產是夫妻* * *有財產。
1.新婚姻法頒布後,夫妻結婚若幹年視為同壹財產的理論。
2.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只要婚前財產沒有公證登記,婚後第壹秒就是同壹財產。
以上是夫妻財產的認定要點介紹。壹般來說,婚後除約定的財產、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的生活補助或賠償金外,其他所有取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