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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案立案標準是什麽

金融詐騙案件之中涉及的刑事罪名是比較多的,故此立案標準需要結合具體罪名來判斷。如果犯的是集資詐騙罪,那麽個人、單位集資詐騙獲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收入,就滿足了集資詐騙案的立案標準。

壹、什麽是金融詐騙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二、金融詐騙立案標準

1、在為金融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設立的相對確定的判斷標準中,將控制條件作為第壹層面的判斷標準(即通過對行為人控制或者準備控制他人財物的行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確認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將失控條件作為第二層面的判斷標準(即考察其心理上對使財物完全脫離權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確的追求,以此作為決定性條件),基本形成了壹個完整的判斷體系。

2、數額在公安機關對金融詐騙犯罪進行查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數額是決定是否作為詐騙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3、金融詐騙的犯罪主體修訂後的刑法只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四種金融詐騙犯罪行為的犯罪主體。單位是金融活動的主要主體,如申請貸款的多為單位,信用卡有單位卡和個人卡兩種,在投保和有價證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單位為大戶。因此,完全存在單位進行貸款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的可能。

金融詐騙多少錢可以立案:

金融詐騙的立案標準金額,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及以上。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的,符合詐騙罪中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 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