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謙信用社:
“股票”可兌換等額現金
記者看到,這3張“股票”呈暗紅色,由於年代久遠,票面有些破損皺褶。3張“股票”均系1956年縣洋下信用合作社發行,正面蓋有當時的理事主任、會計的私章,持有人為“林成堂”。背面蓋有“閩侯縣洋下信用合作社”的公章及“56年分紅付訖”的三角形章。
經過多年調整,原洋下信用合作社現在改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祥謙信用社。該信用社負責人林先生看完林女士出具的3張“股票”後表示,那個年代中國還沒有股票,這些“股票”實為“股金”,因當時均稱“票”(如糧票、布票等),故而得名。當時各村均設有信用合作社,相當於現在以融資形式成立的農村“互助會”。後經數次改制、合並,成了現在的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林先生說,按國家及縣信用社合作聯社的有關規定,可以按照其本金(即每張“股票”面值2元)兌換成等額現金,即以投資多少返還多少的原則,可為林女士將面值***6元的“股票”兌成6元現金。據了解,1984年,全縣曾統壹分紅過壹次,並將這些票置換成紅色封皮《股金證》。
林女士:
遠遠不止兌這個數目
林女士說,這3張面額均為2元的“股票”,系其已故的爺爺林成堂留下來的。7、8年前,她曾聽說壹位老依姆用類似“股票”兌了數十萬元現金。但當時她忙於工作,並沒把這事情放在心上。去年,在銀行上班的甥女勸她把“股票”兌成現金,於是將封存在箱底的3張“股票”重新翻出來。據林女士介紹,她從去年年底開始輾轉奔波於銅盤信用社、晉安信用社、銀河信用社等,均無果而終。於是,她來到原先發行地兌現金,但對於祥謙信用社的“6元的“股票”兌成6元現金”的說法難以接受。她覺得這麽多年了,算上歷次(年)分紅和利息,應該遠遠不止兌這個數目。
律師:
具體兌換金額具體分析
對此,福建閩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建善認為,此事件屬於政策性遺留問題,如果當時的政策法規有規定“股票”等額兌換現金的話,就只值2元。如果國家沒有出臺政策規定,那麽當時的2元面值與現在的2元現金不能等同,但具體兌換金額還得按照所投“股票”占總份額、金額的多少及經營效益等具體情況具體定論,有可能不止2元,有可能低於2元,也有可能正好值現在的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