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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名股民人均獲賠39萬元,法院為何如此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采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壹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計1.23億余元人民幣的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壹步推廣提供了可復制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事件回顧

2019年11月,上海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起訴飛樂音響;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飛樂音響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全國首例訴訟代表人案落槌!飛樂音響被判賠償股民1.23億 人均獲賠3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