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跨境轉換業務,明確備案要求和業務流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互聯互通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存托憑證互聯互通規定》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滬倫通存托憑證的跨境轉換業務以及跨境轉換機構和存管機構的備案管理。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則的規定。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包括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和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是指從事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的境內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外市場買入或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基礎股份並交付給存管人,由存管人根據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發行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存管人根據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註銷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托管人根據存管人的通知向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交付相應的基礎股份。
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是指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的境外證券機構(以下簡稱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買入或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基礎股份並交付給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據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發行相應的全球存托憑證;或者存管人根據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指令註銷相應的全球存托憑證,托管人根據存管人的通知向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業務交付相應的基礎股份。
本指引所稱跨境轉換包括基礎股票轉換為存托憑證(以下簡稱代轉)和存托憑證轉換為基礎股票(以下簡稱贖回)。
第四條交易所根據《監管規定》、《暫行辦法》、本指引及交易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對境內跨境轉換機構、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及滬倫通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存管機構進行備案,並對其跨境轉換業務及境內市場證券交易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中國存托憑證的跨境轉換
第壹節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備案管理
第五條會員開展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應當在本所註冊,成為境內跨境轉換機構。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向本所申請成為境內跨境轉換機構的會員,應當取得境內存托憑證做市商資格。
第六條向本所申請成為境內跨境轉化機構的會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二)證券公司最近兩年的分類結果為BBB以上;
(三)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4)最近1年未因自營業務受到行政處罰;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會員申請成為境內跨境轉化機構,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壹)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和證券自營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跨境轉換業務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3年以上國際證券業務經驗的相關證明文件;
(五)跨境轉換業務相關部門、崗位設置和人員情況說明;
(六)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技術系統準備;
(7)過去1年未因自營業務受到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會員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備案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會員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交易所予以受理。會員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者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交易所不予受理。
事務所審核會員備案的申請材料。會員符合備案條件的,交易所在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進行備案,並向市場公布已完成備案的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九條境內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向本所申請特定中國存托憑證的跨境轉換,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布。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至少為1只中國存托憑證辦理跨境轉換業務。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申請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的,應當已經被本所公告為中國存托憑證做市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自願申請終止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或者自願申請終止特定中國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65,438+0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確認後向市場公告。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終止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備案,並向市場公告:
(1)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不再為任何中國存托憑證開展跨境轉換業務;
(二)境內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條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備案條件;
(3)近1年內因跨境轉換業務被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四)交易所根據《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終止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五)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因前款第(三)項被本所終止備案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備案。
第二節境內跨境轉換機構的持續管理
第十二條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可以根據《暫行辦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以及招募說明書、存管協議和首次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資金或接受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的委托進行首次生成。
境內跨境轉換機構與合格投資者達成協議上市後通過大宗交易轉讓存托憑證的,轉讓數量和價格的約定應當符合《中國存托憑證大宗交易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並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完成報告,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內跨境轉換機構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委托進行跨境轉換,由存管人向投資者出具相應的中國存托憑證,或者在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前將初始生成的中國存托憑證轉讓給合格投資者的,具體事宜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托證券交易所會員開展境外基礎股票交易及相關投資業務。
境內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的銀行作為境內托管人。托管人根據《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負責資產托管業務,委托境外資產托管人負責境外資產托管業務。
第十四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向本所報告以下信息:
(壹)做市跨境轉換專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
(二)境內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稱,以及與境內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
(3)英國市場證券交易所委托的會員名稱及開立的賬戶信息;
(四)本所要求報告的其他信息。
境內跨境轉換機構變更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告,經本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備案。
第十五條境內跨境轉換機構應當每周向交易所報告品種名稱、交易記錄、頭寸信息、資產余額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條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委托的境內托管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日終向交易所報告該跨境轉換機構當日跨境轉換業務涉及的資金跨境流向,並每周向交易所報告產品名稱、交易記錄、持倉信息、資產余額等交易所要求的信息。
第三節中國存托憑證的產生和贖回
第十七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將在境外市場合法獲得的基礎股票移交給存管機構後,應及時向存管機構發送包含以下內容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
(壹)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2)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申請中國存托憑證的股數;
(五)業務協議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提交其在最近壹個提交期內向存管機構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
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與其向存管機構發送的代發申請完全壹致。
第十九條中國存托憑證托管人收到標的證券後,應當核對境內跨境轉換機構發送的代持申請,並在本所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提交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壹)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名稱;
(2)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專用賬戶;
(三)中國存托憑證代碼。
(四)當日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
(五)業務協議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管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方式和時間提交發行信息,並保證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應當在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付足額基礎股份後,方可發行相應數量的存托憑證,未獲得足額基礎股份的,不得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本所將托管機構提交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信息與境內跨境轉換機構提交的中國存托憑證生成申請信息進行比對。比對壹致後,根據存管機構發送的中國存托憑證發行信息,交易所將相應增加當日境內跨境轉換機構中國存托憑證的可售余額。
存管機構或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或信息比對不壹致的,交易所對當日發布的信息不予處理。
第二十壹條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每日開盤前,核對當日產生的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數和實際交付給托管人的相應標的份額數。發現不壹致的,應當立即向存管機構和交易所報告,不得賣出多余的中國存托憑證。
第二十二條中國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應當每日對境內跨境轉換機構的基礎股交割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管人應當在每個交易日的規定時間內,向本所提供當日中國存托憑證的股數、托管人發布的當日基礎股票托管信息以及因當日中國存托憑證生成而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交割的基礎股票明細數據。
中國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應當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建立中國存托憑證份額查詢機制,查詢中國存托憑證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中國存托憑證的贖回由中國跨境轉換機構和存托機構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和存托協議進行。
第二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人為失誤等原因導致中國存托憑證的生成和贖回數據出現錯誤的。,經交易所、中國結算、存款人、托管人和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檢查後,可以更正。
有關各方應積極配合數據核查,並按照本所和中國結算的規定及相關業務協議及時更正。
第二十五條托管人發行的中國存托憑證對應的標的股票數量超過托管人實際管理的標的股票數量的,托管人及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在65,438+0個交易日內註銷超出的中國存托憑證。
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持有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足以註銷的,應當及時買入全額中國存托憑證並註銷;無法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全額買入中國存托憑證的,應當在下壹個交易日補足基礎股。
托管人和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未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及時註銷超額中國存托憑證或者補充標的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據托管人出具的標的股票托管數據,要求中國結算並註銷相關中國跨境轉換機構的超額中國存托憑證,或者作出其他處理,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章全球存托憑證的跨境轉換
第壹節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的備案
第二十六條從事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的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需在本所註冊成為英國跨境轉換機構。
第二十七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是證券交易所的正式會員;
(二)具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或者合格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但本所另有規定或者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實體除外;
(三)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規模較高;
(四)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規範的經營行為,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
(五)有意願和能力滿足監管要求和本所相關規則。
(六)具有相應的人民幣兌換能力;
(七)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時,應當委托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壹)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申請表;
(二)申請人或其控制實體或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實體具有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證明;
(五)申請機構是證券交易所全業務會員的證明文件;
(六)證明其凈資本或最近壹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的相關財務文件;
(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相關規定的承諾書;
(八)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的語言應當為中文。
接受委托的會員應當認真核查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資質、規模和業務經驗,確保其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交易所予以受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備案條件或者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交易所不予受理。受理後10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將向市場公布已完成備案的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名單。
第三十條英國跨境轉換機構自願申請終止跨境轉換業務的,應當提前15個交易日書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確認後終止並向市場公告。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終止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1)英國跨境轉換機構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備案條件;
(2)交易所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終止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三)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備案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將宣布終止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備案。
第二節全球存托憑證跨境轉換的持續管理
第三十二條英國跨境轉換機構應當委托本所會員開展境內基礎股票交易及相關投資業務,並開立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
第三十三條受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委托的會員應當對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境內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發現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境內證券交易活動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會員應當在服務協議中約定,如果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跨境轉換業務過程中違法違規使用證券賬戶,或者出現可能嚴重影響正常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員可以拒絕申報委托,按照交易所的要求進行處置,或者終止雙方的委托關系。
第三十四條英國跨境轉換機構在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前,應當通過委托交易的會員向本所報告以下信息:
(壹)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信息;
(二)境內托管人信息及簽署的托管協議;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英國跨境轉換機構變更跨境轉換業務專用證券賬戶的,應當通過委托交易的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申報,經交易所確認後實施;前款規定的其他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通過委托交易的會員向交易所報告。
第三節全球存托憑證存管人的備案和持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全球存托憑證在境內市場上市前,全球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應當委托本所會員向本所提交備案申請。
未經備案,存管機構不得開展全球存托憑證的生成和贖回業務。
第三十六條全球存托憑證的托管人應當通過受托交易會員向本所提交下列備案申請材料:
(壹)全球存托憑證存管業務信息備案表;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相關規定的承諾書;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文件。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備案申請材料的語言應當為中文。
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憑證存管業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存款人應當在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變化信息。
接受委托的會員應當保證存管機構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全球存托憑證的存托人應當開立專用證券賬戶辦理存托業務,並向本所報告。
存款人變更委托交易會員專用證券賬戶或者存管業務的,應當通過會員提前1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告,經本所確認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接受委托的會員應當對托管人在境內市場的證券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管和約束。發現存管機構超出規定範圍進行證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應當拒絕接受相應的委托,並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境轉換機構和托管人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開展跨境轉換業務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違反國家跨境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超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範圍和資產余額上限,不得利用從事跨境轉換業務的機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接受委托的會員應當按照《暫行辦法》和本指引的規定,及時報送各類信息,履行各類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
第四十條交易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跨境轉換機構、托管機構和交易委托會員開展的跨境轉換業務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說明。
第四十壹條跨境轉換機構、托管機構和委托交易的會員違反本指引的,交易所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相關監管部門報告,並記入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