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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股權轉讓財產的原值

(壹)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其原值;(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價格和稅務機關認可或批準的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三)以無償劃轉方式取得股權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推廣實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政策試點的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入股資本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新增股本的原值以增加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確認。(五)除上述情形外,股權原值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對多次取得同壹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股權原值。當然,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股權原值,需要個人股東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無法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原值。股權轉讓方符合相關條件且股權轉讓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當確認股權受讓方再次轉讓股權取得股權時的股權原值與股權轉讓方發生的合理稅費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股權轉讓所得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