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什麽
股票發行的審核內容包括: (1)受理申請文件。當保薦機構履行完成對發行人上市前的輔導工作,並且發行人按照《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 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 6號)的要求制作了申請文件後,保薦機構就可以推薦企業並向證監會申報申請文件。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保薦機構應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根據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壹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 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會”)審核。發審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準發行。依據發審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應當自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3 個月內作出決定。 此外,還需關註舉報信處理程序。證監會對舉報信處理執行獨立運轉程序,不影響正常的發行審核進度。沒有依據、缺乏線索、沒有署名的舉報信,由保薦機構會同其他申報中介機構核查;提出明確線索、署名和聯系方式的,可考慮做同業復核。舉報信由中介機構核查的同時,企業應說明是否存在舉報情況。在審核過程中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方能提請發審會討論發行申請;在發審會後收到的舉報信,必須處理完畢後,方可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