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員工持股,是指員工參加國企改制,並將經濟補償金或對企業的債權積極轉股,從享有現金補償或還債轉為股權補償或償還的壹種方式。改制企業職工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選擇設立職工持股信托、通過持股公司持股、壹股帶多股、個人委托等方式進行職工持股。
工會、職工持股會直接或代為持股,此類公司發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後,由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同時職工又有持股的意願,所以通過工會和職工持股會的方式對公司進行間接持股。
我國各地對職工持股會的規範不盡相同,但都有壹些***同特點:職工持股會是由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組成,從事內部職工股發行、登記及管理的組織;每個公司只能設立壹個職工持股會等。
上述公司通過以合理的價格向外轉讓股權,或在股東人數的規定範圍內以股權還原的方式進行了規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和2001年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將工會定位於壹個非盈利組織,而采取工會進行持股,勢必使工會因為持股而成為壹個盈利組織,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壹致,可能會對工會正常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2000年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復函》明確指出:“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壹致,故暫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根據這些規定,擬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職工持股會和工會持股,股份代持以及發行前實際股東人數超200人的情況,都將構成公司發行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百度百科——職工持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