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是推進市場化並購。充分發揮資本市場作為並購重組主渠道的作用,鼓勵上市公司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收購和分拆上市制度,豐富支付和融資工具,激發市場活力。發揮證券市場價格、估值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國有資產交易定價中的作用,支持國有企業依托資本市場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境內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境外優質資產,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對境內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提升國際競爭力。研究拓寬社會資本等各方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渠道。
第二,完善上市公司融資體系。加強資本市場融資端和投資端的協調平衡,引導上市公司結合發展需要和市場情況優化融資安排。改善上市公司再融資條件,研究推出更便捷的融資方式。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發行債券進行長期債務融資。穩步發展優先股和股債結合產品。大力發展股票基金。豐富風險管理工具。探索建立機構投資者長期考核機制,吸引更多中長期資金入市。
第三,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制度,在對象、方式、定價等方面做出更加靈活的安排。優化政策環境,支持各類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長效激勵機制,強化職工和所有者利益,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調動上市公司員工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