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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

1.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的個人有資格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5 } 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2.持有上市公司股息的個人有資格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證監會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09號)第壹條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股息收入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份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未上市公眾公司;持有期是指個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至股份轉讓交割前壹日止的持有時間。

3.外國股東的股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 1994 } 20號),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收入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收入。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已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因此計算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在分配稅後利潤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基金分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基金壹般由專業的基金經理操作,相對個人操作相對穩定。基金分紅有兩種方式,壹種是現金分紅,壹種是紅利再投資。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公司債券的股息、紅利收入和利息收入,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向基金分配股息、紅利和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名義股東向匿名股東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踐中,稅務機關將突出股東作為股權代理的主要納稅人,這是大多數稅務機關的態度。這種征稅形式的好處是便於稅收征管,不需要鑒定委托協議的真偽。當具名股東向匿名股東轉讓股息時,當匿名股東為自然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不存在第二條規定的隱名股東獲得知名股東分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7.企業不代個人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1),因股權分置改革轉讓原由個人出資、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後轉讓限售股所得余額,轉讓給實際所有者時不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