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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面臨退市風險怎麽辦?

中國a股市場的壹個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了《關於對存在股票退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的通知》,對存在股票退市風險的公司實施“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加“*ST”以區別於其他公司股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每日漲跌幅限制為5%。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將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壹)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或者經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3)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萬元或經追溯重述後低於10萬元;

(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的;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滿兩個月的;

(七)公司可以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12.14條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在2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交股權分布問題的解決方案,交易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被解除退市風險警示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取消特別處理,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在退市風險警示解除的前壹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壹天,交易所自復牌之日起註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