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在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限制或禁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在星級酒店、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不得購買非經營所必需的車輛;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在限制高消費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不得動用被執行人的財產。只要判斷自動執行,就可以申請從名單中除名,不影響以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