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在個股回購時,主力也會先賣出壹部分股票,來打壓股價,方便以更低的價格吸籌,獲取較大的收益,從而導致股價下跌。
總之,投資者在面對個股出現回購消息時,可以結合市場上的其他消息來分析個股。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壹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註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018年11月9日,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聯合發布《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見拓寬了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夯實估值基礎,提升公司管理風險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壹種方式較為流行。
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采用這壹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壹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壹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壹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壹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