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捐贈的幹股超過公司的實收資本,就會形成稀釋股,降低股價和每股收益。如果將公司留存收益轉為幹股,相當於將股東負債留存收益轉為公司資產,會減少每股權益,影響股票市值。
總之,贈送幹股對股東的負面影響很大,但如果能從贈送幹股中給公司發展或整體利益帶來好處,股東願意犧牲自己的切身利益。這裏面有壹些不正當的投機因素,所以有些國家和地區禁止,但是合夥可以用勞務代替出資,接受幹股。但屬於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允許以幹股的形式贈送,只能以貨幣出資的形式贈送。以杜絕實質性或變相摻水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那麽我們假設某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有明確規定:甲出資9900元,按60%分紅,乙出資100元,按40%分紅。這時候B的實際貢獻只有1%,但是是按照40%來的。
同時,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B承擔責任時,只承擔100元的法律責任。因為這個分紅比例是依法寫在公司章程裏的,並報工商局備案,所以這個所謂的“幹股”是受法律保障的“幹股”。
壹般來說,股份不能確認為資本投入或資本註入。在公司管理過程中,可以將做出貢獻的員工確認為部分資本股,主要目的是對其進行獎勵,以激發員工的積極性。所以在入股時,壹般需要明確相關事項,簽訂協議,避免在以後的公司改制或重組中,股份消失,造成個人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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