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債權是指將國有股從股票形態轉為債券形態,從而減少總股本,在流通股不改變的情況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達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股權轉債權的具體辦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國有股權轉為債權。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債務,既可以分期償還,又可以通過可轉換債券形式上市交易,具體轉債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關於債權,在認識上比較清晰、統壹,民法有關債、債務的理論已經相當成熟。壹般認為,近現代民法上債的概念不僅指債務,而且包括債權,所表示的是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指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為給付的權利,債權的基本特征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是相對權,債權是財產權,債權有期限性。債權的內容壹般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
投資者取得股權的方式通常有幾種,在公司成立時通過直接向公司的投資而取得,通過從其他投資者那裏購買公司的股票而取得。對於原始股股東而言,其股權的形成都是以物權為基礎的,這種物權壹般以所有權為主,也可能是使用權,在類型上還可以表現為知識產權等。原始股股東投資於公司的資產,具體可以表現為貨幣、實物、智力成果等。對於通過證券交易活動取得股權的非原始股股東,其股權的形成也是以物權為基礎的,壹般是用貨幣購買的股權,也有的是用實物置換的股權。債權壹般也是以物權為基礎形成的。從債的發生原因上看,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因合同而發生、因侵權行為而發生、因無因管理而發生、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等。債無論是因什麽具體的原因發生,壹般都直接地或者間接地與財產權或者某種物權有關,債權也相應地與壹定的物權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