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本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分別是: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據此,質押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可能存在於以下情形:
1.協議雙方惡意串通簽訂協議,以損害質權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協議無效。
2.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明知股權出質的情況下簽訂協議,約定在約定的條件下股權出質解除後合同才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
3.轉讓方故意隱瞞擬轉讓股權已出質的事實,致使受讓方表示錯誤意思的,受讓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協議。但是,受讓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撤銷權消滅。
但受讓方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後,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解除擬轉讓股權的質押的,受讓方主張解除或者變更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