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於我國大部分股份制企業都是由原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而來,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原國企改制時產生的國有股以及法人股被做出不參與市場流通的特色形式股票。
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許多企業改制成為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為了不讓國有資源流失以及保護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又為了要尊重市場規律,從而對公司的股票做出了股權分置的辦法,被區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該兩種股票除了流通權不同以外,其他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完全壹樣的,非流通股的流動形式主要以排放或者協議轉讓的方式來流通,前提是需獲得證監會的批準,交易方可生效。
擴展資料:
2005年8月23日9月4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這意味著我國的股權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異進入全面鋪開階段。
股權分置改革的作用:
1、為了貫徹落實股權分置改革的政策要求,適應資本市場發展新形勢;
2、為有效利用資本市場工具促進公司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從公司自身角度來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有利於引進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形成良好的自我約束機制和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對於流通股股東來說,通過股改得到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得到了保護;
3、消除了股權分置這壹股票市場最大的不確定因素,有利於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
4、解決A股市場相關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問題,對於同時存在於H股或者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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