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屬於利好,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範圍。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有募集對象的特定性;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為特定的,其發售的對象主要是擁有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優勢的機構投資者及其他專業投資者,他們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能夠做出獨立判斷和投資決策。
非公開發行的發售方式是有限制的,不能公開地向不特定的壹般投資者進行勸募,從而限制了即使出現違規行為時其對公眾利益造成影響的程度和範圍。非公開發行股票為利好,尤其是如果有增發價格如果與二級市場聯動,將會推動股票股價。股價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如並購重組對股價的影響、股票價格與股票成交量的關系、稅收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等。
擴展資料:
非公開發行股的相關要求規定:
1、投資者所承諾的資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資金不得低於基金擬募集規則的50%。否則,該基金不能成立,發起人須承擔募集費用,並將已募集的資金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以內退還給認購人。
2、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壹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3、產業基金只能投資於未上市企業,其中投資於基金名稱所體現的投資領域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60%,投資過程中的閑散資金只能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有價證券。但是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基金所持份額的未轉讓部分及其增資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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