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壹年七月
聲明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保證本激勵計劃及其摘要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特別提示
1、本計劃系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以
及《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訂。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不得實行股權激
勵的下列情形:
(1)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壹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
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
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參與本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計劃。本計劃激
勵對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
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
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本計劃采取的激勵工具為限制性股票。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
行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
股。
5、本計劃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12000.00萬股,約占本計劃草案公告時
公司股本總額226875.5114萬股的5.29%,其中首次授予11100.00萬股,約占本計
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226875.5114萬股的4.89%;預留900.00萬股,約占
本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226875.5114萬股的0.40%,預留部分占限制性股
票擬授予總額的7.50%。(公司目前正在辦理2018年激勵計劃剩余限制性股票回
購註銷(回購註銷 1237.6446萬股),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已於2021年7月9日完成回購註銷的驗資事宜,公司預計在7月23日前辦理完
畢回購註銷。回購註銷完成後,公司總股本由228113.1560萬股減少至 226875.5114
萬股,下同。)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未超過公司
股本總額的10%。本計劃中任何壹名激勵對象通過在全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
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未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數量將根據本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6、本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為84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計劃時在公
司任職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骨幹。
預留激勵對象指本計劃獲得股東大會批準時尚未確定但在本計劃存續期間
納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由本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12個月內確定。預留
激勵對象的確定標準參照首次授予的標準確定。
7、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7.15元/股。
在本計劃公告當日至激勵對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記期間,若公司發生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或縮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價格將根據本計劃予以相應的調整。
8、本計劃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60個月。
9、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計劃獲取有關限制性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10、激勵對象承諾,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自相關信息披露文
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後,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
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11、本計劃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12、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計劃之日起60日內,公司將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
會對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進行授予,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
在6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的,終止實施本計劃,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預留部分須在
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的12個月內授出。
13、本計劃的實施不會導致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