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務是以信用委托為基礎的壹種經濟行為,帶有壹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托信托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托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範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由於信托業務是代人管理或處理資財,因此,信托機構壹要有信譽,二要有足夠的資金。信托業務範疇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領域。國際上的金融信托業務,主要是經營處理壹般商業銀行存、放、匯以外的金融業務,隨著各國經濟的發展,市場情況日趨復雜,客戶向銀行提出委托代為運用資金、財產,或投資於證券、股票、房地產的信托業務,與日俱增。國內的信托業務是經央行批準的金融信托投資公司可以經營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和其他財產信托等四大類信托業務,如利得財富。
1、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標準劃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2、以信托財產的性質為標準劃分:金錢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金錢債權信托;
3、以信托目的為標準劃分: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4、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標準劃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
5、從委托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劃分:個人信托(生前信托、身後信托)、法人信托;
6、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為標準劃分:營業信托、非營業信托;
7、以受益人的角度對性拖的劃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標準劃分:國際信托、國內信托;
9、以業務範圍為標準劃分:廣義信托、狹義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