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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利違法嗎?

金融市場的套利並不違法,除了惡意套利。詳情如下:

1.套利也稱為差價交易。套利是指買入或賣出壹份電子交易合約,同時賣出或買入另壹份相關合約。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關市場或相關電子合約之間的價差變化,在相關市場或相關電子合約中進行相反方向的交易,在價差變化的預期中獲取利潤;

2.雖然理論上套利交易的風險低於單邊交易,但其風險不可低估。以股票價差套利為例,雖然股票價差套利交易的風險總體較低,但仍然存在價格極端變化導致風險顯著增加的可能性,尤其是在金融危機導致價格波動加劇的時期。如果保證金占用過多,杠桿過大,價格大幅波動,很容易出現保證金不足的情況。正套利者可以看作是把利差賭回“正常值”的人。如果資產組合的相關性違背預期,即正常的價格或價差關系未能恢復,甚至進壹步偏離定值,或者保證金要求提高,套利者就可能面臨流動性不足的風險。在歷史上,許多套利者在利差恢復到恒定值之前就用完了他們的保證金,無法借錢及時補充。即使價差最終回到盈利區間,套利者仍可能以交易虧損告終。事實上,遠期套利者的操作類似於出售壹個保持其資本充裕的看跌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證券發行登記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但未上市的,撤銷發行登記決定,由發行人按照發行價格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給證券持有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股票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該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回購該證券。

第二十五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對其經營和收益的變化負責;投資者要對這種變化引起的投資風險負責。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用代銷或包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