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的原因有很多。從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規定來看,以下情況可能出現停牌:
上海證券交易所2006版《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和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暫停交易,直至有關當事人發布公告的當日上午10時30分。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復牌時間。”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列出了四種情況:
(壹)連續三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的;
(2)ST股票與*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的偏離度累計達到15%;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日均換手率之比達到三十倍,且該股票或者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累計換手率達到百分之二十;
(四)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異常波動情形。
深交所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暫停該上市公司交易:
(壹)公司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的壹半時。
(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
(3)公司銀行退款或因財務原因拒付。
(四)全體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記名股票總數低於交易所規定的。
(五)發現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記載,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說明,但逾期未予說明的。
(6)公司董事或從事經營的股東有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
(7)公司經營出現明顯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獲得核準後,發現其申請事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或者存在虛假信息的。
(九)因財務困難,公司停業或可能關閉,法院裁定停止轉讓其證券。
(十)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十壹)公司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上市的。
此外,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要求其停止上市交易:
(壹)上市公司計劃重組。
(2)上市證券計劃發行新票據。
(三)上市公司擬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4)上市公司擬分紅。
(五)上市公司擬對上市證券進行拆分或合並。
(6)上市公司計劃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