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除此之外,其他公司應該沒有太大的影響力。
數據擴展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法律地位
1.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方面,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資產回報、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2.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享有同等權益,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註: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也稱為“監事”,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在我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要的法定監督機構。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主要職責
根據現行《公司法》,監事或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第(六)項所稱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