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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以幾種形式實現分紅權?在股市裏,分紅派息具體是怎麽回事?

股東的分紅形式:

(1)現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紅時向股東分派現金。這種分紅方式可以使股東獲得直接的現金收益,方法簡便,是分紅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確定分派現金比例時,往往存在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矛盾。分派現金過多,受到股東的歡迎,但是公司用於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就會減少,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而分派現金過少,雖然公司擴大再生產的資金增加,但是股東的眼前利益受到影響,從而影響公司股票的價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壹種形式。這種分紅形式即送紅股的形式。所送紅股是由紅利轉增資本或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形成的,屬於無償增資發行股票。由於所送股票是按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東在公司擁有的權益不發生變化。同時,這種分紅方式只是使公司帳戶上的壹部分留存收益轉化為股本,公司的資產及負債並未受到影響。送紅股方式的好處在於,現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內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又擴大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股東活動分派的股票不需支付現金,而且在壹些發達國家,獲得股票股利可以不繳納所得稅。

(3)財產股利形式。即公司以持有的財產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壹種形式。主要是以公司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有價證券作為股利發放。有時也可以用自己公司的產品等實物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這樣做既擴大了產品銷路又保留了現金。

(4)負債股利形式。即公司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代替現金作為股利向股東分紅的壹種形式。通過這種分紅形式,股東雖然沒有得到現金收益,但是通過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可以獲得利息,也可達到股東的投資目的。

在以上四種分紅形式中,現金股利形式是西方最普遍的壹種分紅形式。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分紅方式。在證券市場建立的初期,采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上市公司較少,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采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公司越來越多。在1995年的紅利分配中,滬市采取現金股利形式分紅的達到101家,深市達到73家,均超過分紅公司總數的半數以上。這說明在我國,現金股利形式已成為上市公司分紅的主要形式。此外,股票股利形式也是我國上市公司在分紅過程中采用的壹種重要形式。但是在實踐中存在壹些問題,正在逐漸規範,最主要的問題是股票股利應當包括哪些內容。在這壹問題上曾經出現過兩種錯誤作法。

壹種作法是將配股作為股票股利分紅。這種作法在前幾年非常流行,而且壹度成為上市公司分紅的主要方式。配股實質上是,壹種有償增資發行,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壹種方式。上市公司配股時,需要股東花錢認購,制定的配股價格雖然低於老股的價格,但實際上也是壹種高溢價發行,壹般上市公司制定的配股價都在2元多至6元多,最高的達到8元多,遠遠高於面值。而且認購配股後,壹除權,老股價格立即大幅下降,股東並沒有從公司本身得到什麽利益,反而還要向公司集資。有許多投資者,作了幾年公司的股東,沒有從公司分到l分錢,而且公司每年分紅時配股,還要交錢,因此投資者不滿地提出質詢,到底是誰給誰分紅?壹般來講,如果股市行情看漲時,股東還能通過配股在市場中博取壹些差價。但是在前幾年股市持續低迷,許多投資者被嚴重套牢的情況下,有壹些公司還采取配股的方式分紅,使投資者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例如某公司股票價格已大幅下跌至2.50元,投資者已被套得很深,但該公司卻推出了配股方案,每股配股價2.40元。股民不想配股,就得將手中已方虧很大的股票割肉賣出。如果不願意冒著巨大虧損的風險忍痛割肉,就得配股,否則配股除權後,手中的股票價格還要下跌。可是參加配股的話, 股民拿出資金已經很困難,因此當時市場中曾流傳著拿股民當人質,強行配股的說法。在市場低迷時,這種用配股代替分紅的作法,不僅對投資者造成很大的傷害,而且也不利於上市公司自身的發展。因為通過配股,不但可以節省分紅資金,而且可以大量集資,因此上市公司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搞好經營多創造利潤方面,而是想方設法多找股民要錢,這種狀況怎麽會有利於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呢?還有壹些經營業績很差的公司,用配股代替分紅,來掩蓋公司的業績。甚至有個別不規範的公司,剛上市時只有資本幾十萬元,但是通過幾年的高比例配股,竟然是資本金擴充至壹億5千萬元,而經營業績卻越來越差。

面對配股中出現的問題,證監會曾幾次下文件,規定配股比例不能超過公司發行在外總股本的30%。但有許多公司采取先送股再按30%配股的方法,使剛送的紅股也參加配股,其實際配股比例突破了30%。由於上市公司在配股時出現的不正常規象,證監會又對配股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壹條是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沒有達到10%以上的,不得配股。這壹規定對亂配股的行為起到了很大的限制作用。但是天津的壹家上市公司,本來公布的財務報告中凈資產收益率只有9%多壹點。為了配股, 又另請了壹家會計師事務所重新核算,使凈資產收益率超過了10%。這實際上是壹種打擦邊球的不規範的作法。

隨著市場的逐步規範化,目前已經將配股與分紅區分開來。配股已經不能算作是分紅的壹種方式。但是有些公司采取先配股,然後再派現金或送股的辦法。這樣,不但是剛配的股票也參加送股使股本迅速擴大,而且是先拿股民的錢,再分給股民錢,上市公司等於沒出錢。分紅變成了壹種遊戲。因此有必要對配股的時間進行限制性規定,配股時間與分紅時間保持壹定間隔。

另壹種作法是將公積金轉增資送股與紅利轉增資送股混淆起來,均作為分紅的內容。 送股屬於無償增資,即上市公司擴充股本增發股票,股東在認購時不用花錢。由於送股的形成方式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向股民送股時,不壹定都是分紅。送股按照形成方式可以分為紅利轉增資形式的送股和公積金轉增資送股,後者又分為盈余公積金轉增資形式的送股以及資本公積金形成的送股。紅利轉增資是指上市公司分紅時,不是將現金紅利分給股東,而是將其留在公司內部,轉為資本,相應地將壹定比例的股票作為股利送給股東。紅利轉增資送股,屬於上市公司分紅的內容。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壹種公積金。由於盈余公積金的來源是公司的凈利潤,是通過分配形成的,因此盈余公積金與未分配利潤在性質上可以認為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盈余公積金具有指定的用途。盈余公積金的用途是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和增加公司註冊資本及分派紅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為股份,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應當註意的是,有關文件還規定,公司無盈利時,壹般不得分派股利。但當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金超過全部註冊資本的50%時,經批準,可以按不超過註冊資本的壹定比例(我國股份制企業規定6%)分派紅利。資本公積金是指從公司的利潤以外的收入中提取的壹種公積金。其主要來源有股票溢價收入、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資產等。資本公積金的來源不是公司的利潤,因此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送股不能作為上市公司分紅的壹種內容(除了美國的少數州之外)。資本公積金的用途是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增加公司註冊資本,我國沒有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數量進行規定。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了在法定盈余公積金不足彌補虧損的前提下,可以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

目前,我國的許多上市公司在分紅時,往往將公積金轉增資本送股與紅利轉增資本送股混在壹起,作為紅股向投資者分紅。這不僅是壹種概念上的混淆,而且這種作法對實際也存在壹些害處。首先這種作法容易掩蓋公司的不良業績,分紅時現金不夠,用股票湊。其次,濫用資本公積金高比例送股作為分紅,容易引起股市過度投機,而由於每股凈資產被嚴重稀釋,平均每股的業績大幅降低。因此股價壹除權後,就很難上漲,甚至不斷下滑。股民形象地把這種情況叫作壹除權就死。例如廈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分紅方案為每10股送8股,投資者以為這家公司業績很好,將其股票炒至20多元,除權後,在大盤不斷上漲的情況下,該股票卻難以上漲。至8月底公布中期業績時,該公司每股收益只有4分錢,消息壹出,其股價應聲跌去幾元錢,其股東損失慘重。再次,還有壹些新上市的公司,在發行股票時,采取縮容上市的辦法,減少公司的總股本,待上市後,利用分紅,通過資本公積金高比例送股的辦法再將股本進行擴充。這種作法,既節約了本省上市的計劃額度,又應付了股東的分紅需要。純粹是壹種鉆政策空子,欺騙股東的行為。證監會已下發文件對縮股上市的作法進行制止。同時,證監會於96年7月25日頒布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行為若幹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予以明確區分,並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二者均表述為送紅股。這壹規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嚴格區分了以送股方式分紅的內容,為規範上市公司的分紅行為創造了條件。但是我們應當看到,由於我國上市公司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高溢價發行的股票,致使公司形成了大量的資本公積金。有些公司,資本公積金大於公司股本幾倍,公司中這種大量資本公積金的存在,為高比例送股提供了條件。如果不加控制地讓公司隨意送股,將會擾亂市場交易。因此有必要對資本公積金的數量以及轉增資本的比例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