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盈利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第壹,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根據上述標準初步判斷,甲乙公司均符合創業板上市的財務要求。但是,並非所有符合財務指標的公司都能夠在創業板上市。甲乙公司尚需符合下述法律條件和業務條件才能滿足創業板上市的要求(甲乙公司是否滿足這些要求依賴於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對其自身的盡職調查以及甲乙公司為創業板上市之目的在前述中介機構協助下進行的改制與重組):
2、資產規模及股本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得少於2000萬,公司資產不得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融資或者長期融資,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主板是要求最近壹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
3、對董事、高管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較主板的三年未發生重大變更的要求縮短。除此之外,《創業板辦法》還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而且“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鑒於創業板企業成長性的特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往往是創業企業的絕對靈魂和核心,其對創業企業的影響力遠勝於成熟公司。為避免“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悲劇發生,切實加強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樹立其誠信觀念,增強其責任意識,對於創業板企業的公司治理無疑有著特殊的意義。
4、主營業務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主要經營壹種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創業企業必須集中資源發展主營業務。
而且,創業板也具有不同於主板的獨特的定位和要求——服務於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實施、以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重點支持自主創新企業。具體而言,創業板將青睞“兩高”、“六新”企業。“兩高”即成長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業模式。
主板審核的上市企業往往多為傳統的“產銷壹條龍”模式,而較少接納類似連鎖經營、心理咨詢、外包服務、網絡遊戲、物流網、文化傳播、廣告策劃等新商業模式企業,創業板的開設,對這些新興產業的企業來說,無疑將是壹個重大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