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黨員幹部能炒股嗎?
這成為網上很多人質疑的依據,因為這篇文章確實明確提到了“買賣股票”的相關內容。但該條款開頭有壹個前提,即“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
那麽問題又來了。什麽是“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國青年網近期的解讀,這個問題可以參考中辦、國辦2001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幹規定》。根據《規定》,黨員幹部可以買賣股票和進行其他證券投資,但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明確禁止的除外,如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內幕信息負責人等。
《規定》除了對黨員幹部本人進行限制外,還對其親屬進行了限制:擁有內幕信息的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單位主管部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上述主管部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這樣,從整體上看,規定的精神主要是防止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親友非法牟利。股票市場的內幕交易就是這種違規行為的典型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