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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證券罪是什麽?

舊法律:

在募集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發行金額在五百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文件的;

(三)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違法活動;

(四)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

(五)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新法律:

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集資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虛增資產達到當期總資產的30%以上;

(3)增加或減少營業收入超過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的30%;

(四)虛增或虛增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30%以上的;

(五)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涉及金額被隱瞞或者編造的,或者連續12個月累計金額達到最近壹期披露的凈資產的50%以上;

(六)給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壹百萬元以上的;

(七)以欺詐發行證券為目的,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票據;

(八)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欺詐發行證券的;

(九)全部或主要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其他嚴重情節。